政策|《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3-06-10 訪問次數:512
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 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 意見》、《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 源能力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根據《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和《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在上海市科技計劃項 目(以下簡稱“項目”)執行期滿后,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 稱“市科委”)采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方法,開展項目驗收工作。為規 范開展好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總體要求 1.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是指項目執行期滿后,根據合同的約定,從 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 價。其中,任務完成方面,主要評價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成果效益、人才培養和組織管理等;經費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評價承 擔單位項目資金撥付及自籌資金到位、預算執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執行情況和經費開支合規性等。 2.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側重對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不將“人才項目”“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 3.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實行分類評價。根據不同計劃類別特點,建 立符合科學發現和人才成長規律、突出質量貢獻績效導向的項目分類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 法、新規律的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 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 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技術研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 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 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應用示范類項目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 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 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流程主要包括經費決算及審計、驗收申請、 形式審查和評價實施等主要階段。 (一)經費決算及審計 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100 萬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 對項目總經費進行決算,項目下設課題的,由課題承擔單位對課題經費進行決算;也可根據項目特點視情委托開展審計。市級財政資助資 金總額在 100 萬(含)以上的項目,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結題 財務審計。結題財務審計要求如下。 1.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 1 個月內協同課題承擔單 位,委托 1 家具有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實 施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在雙方協商、公允透明、經濟合理的原則下確 定,可從項目(課題)資金列支。 2.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 辦法》等文件精神,對項目資金(包括市級財政資助資金和單位自籌 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在接受審計委托 1 個月內每個項 目按課題出具審計報告。 根據《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要求,按相關程 序認定的承擔單位,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 算報表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 (二)評價申請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 3 個月內,向項目管理機 構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自評價報告(格式見附件 1 ) ; 2.合同約定提交的科技報告; 3.項目(課題)決算或審計報告(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 100 萬元(含)以上項目); 4.項目承擔單位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說明材料。 (三)形式審查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 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進入綜合績效評價環節。 對存在問題的,退回補充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補充完善。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收到通知后 15 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調整材料。 (四)評價實施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在通過形式審查后的 3 個月內完成。項目 管理機構根據不同科技項目類型,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采 用同行評議、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等方式開展綜合績效評 價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 對于有測試要求的項目,可安排現場抽測;對于有推廣應用、示 范要求的項目,可采用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于成果 已經得到應用的項目,應根據用戶報告或在充分聽取用戶意見的基礎 上,形成綜合績效評價意見。 1.組織實施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可采用會議或通訊形式組織,可根據項目特點 邀請相關技術專家、產業專家、投資專家、財務專家等共同參與。對 于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 100 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采用 會議形式。 采用會議形式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時,應邀請技術專家和財務 專家參加,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 5 人。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和質詢 等基礎上,對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技術專家 和財務專家獨立填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打分表(格式見附件 2 ), 并 討論形成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意見(格式見附件 3 ),確定項目 (課 題) 專項經費結余。 對于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在 100 萬元(含) 以下的項目, 由 項目管理機構對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同行專家評 議。一般采用通訊形式,邀請不少于 3 名技術專家。由專家獨立填寫 項目綜合績效評議打分表,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材料提交情況和專家意 見,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為進一步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評價,財務專家應填寫項 目(課題)審計報告質量評價表(格式見附件 4 ) 。 對于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 承擔單位,按程序認定后可自行開展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論報市科 委備案。 2.評價結論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 1 )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和任務,并合規合理管 理和使用項目(課題)經費,為通過。 ( 2 )項目(課題)在綜合績效評價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 為未通過。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或 未按相關要求報批調整事項的。 ②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的。 ③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④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⑤未對項目(課題)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違反規定截留、擠 占、挪用、套取、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承諾自籌經費配套 不到位的。 ⑥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 3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為結題。 三、結論下達及應用 1.項目管理機構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實施完成 1 個月內,形成綜 合績效評價檔案,并向市科委提交。市科委審核通過后,向項目承擔 單位發出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書(格式見附件 5 ) 。 2.加強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 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且課題完成目標任務的,結余資金留歸承 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 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 資金使用進度。 3.項目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但項目下設課題有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相關課題結余資金按原渠道返還,尾款不再撥付。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項目下所有課題結余資金按原渠道返還,項目 尾款不再撥付。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收到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書 后 1 個月內返還結余資金。 四、責任與監督 1.市科委委托項目管理機構開展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綜合績效評 價結論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市科委按照不高于當 年完成綜合績效評價項目數 5%的比例,通過專家評價、現場考察等 方式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計報告質量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相關 抽查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作為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記錄的重 要依據。 2.項目管理機構應合法合規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如在綜合績效評 價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主體存在重大問題、失信行為,應客觀及時 報送市科委。 3.會計師事務所應客觀、完整反映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無正 當理由不按時提交審計報告,或出具的決算審計報告未能按要求如實 反映被審課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或出現協助承擔單位弄虛作假、 重大稽核失誤以及其他虛假陳述,或未勤勉盡責行為,或在市科委組 織的審計監督評估不及格的,市科委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上海市科技 計劃項目審計資格等處理,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涉嫌犯罪的,市科 委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項目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完成綜合 績效評價,提供的材料應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把項目任務之外的 成果和經費,納入相關材料。對應返還的結余資金,按期返還;對于 留作使用的結余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5.參與綜合績效評價的專家應恪盡職業操守,按照獨立、客觀、 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 五、其他事項 1.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依據本規范制定有關操作 細則。 2.項目下設課題的,可參照本規范要求開展課題綜合績效評價。 3.本文件自 2023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政策來源: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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