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02 訪問次數:63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信法〔2017〕28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寶山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寶山區經委”)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和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組織申報、評價管理及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所屬街鎮(園區)負責組織所屬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和初審,做好有關監督、督促和技術創新快報等工作。
第三條(基本條件)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稅管地、生產經營地均在寶山區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三)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走私行為等。
(四)符合寶山產業發展導向,為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做出重要貢獻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指標要求)
申請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0萬元),或者企業新增投資500萬元以上同時已承擔本區重點項目,或者獲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2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經濟總量規模超過億元的比例可不低于2%。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0人。
(四)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含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五)為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經評審,相關指標可綜合考量。
第五條(申報材料)
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三)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申報程序)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時間以寶山區經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寶山區產業扶持政策申報系統進行網上填報。所屬街鎮(園區)對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
第七條(專家評審)
寶山區經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或者進行實地考察。
第八條(公示和認定)
經審核確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由寶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寶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結束后,由寶山區經委確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九條(項目調整)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屬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事項調整的,由所屬街鎮(園區)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寶山區經委。寶山區經委會同區相關部門對調整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條(項目撤銷)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寶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其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認定指標;
(四)所屬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所屬企業涉嫌稅收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上述第(五)、(六)項情況被撤銷資格的,自企業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一條(復審復核)
區經委對已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開展一次復審復核工作。對復審復核不合格的企業進行黃色警告,責令其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將撤銷其區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寶山區經委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調整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責任義務)
本區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努力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三)加強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的負責人、研究與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四)配合推廣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扶持政策)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符合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條件的,由寶山區經委初審后向上海市經信委申報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申報區級其他產業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將優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在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立即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且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寶山區經委將記錄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寶經委〔2013〕90號)同時廢止。
本管理辦法由寶山區經委負責解釋。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權威的產業政策輔導服務平臺,指導企業申請各類政府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包括上海市科委、經信委、發改委、商委、科創辦以及各區部門項目,專業申報,重點立項。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信法〔2017〕28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寶山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寶山區經委”)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和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組織申報、評價管理及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所屬街鎮(園區)負責組織所屬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和初審,做好有關監督、督促和技術創新快報等工作。
第三條(基本條件)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稅管地、生產經營地均在寶山區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三)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走私行為等。
(四)符合寶山產業發展導向,為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做出重要貢獻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指標要求)
申請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0萬元),或者企業新增投資500萬元以上同時已承擔本區重點項目,或者獲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2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經濟總量規模超過億元的比例可不低于2%。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0人。
(四)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含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五)為寶山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經評審,相關指標可綜合考量。
第五條(申報材料)
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三)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申報程序)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時間以寶山區經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寶山區產業扶持政策申報系統進行網上填報。所屬街鎮(園區)對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
第七條(專家評審)
寶山區經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或者進行實地考察。
第八條(公示和認定)
經審核確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由寶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寶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結束后,由寶山區經委確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九條(項目調整)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屬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事項調整的,由所屬街鎮(園區)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寶山區經委。寶山區經委會同區相關部門對調整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條(項目撤銷)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寶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其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認定指標;
(四)所屬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所屬企業涉嫌稅收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上述第(五)、(六)項情況被撤銷資格的,自企業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一條(復審復核)
區經委對已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開展一次復審復核工作。對復審復核不合格的企業進行黃色警告,責令其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將撤銷其區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寶山區經委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調整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責任義務)
本區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努力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三)加強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的負責人、研究與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四)配合推廣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扶持政策)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符合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條件的,由寶山區經委初審后向上海市經信委申報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申報區級其他產業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將優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在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立即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且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寶山區經委將記錄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寶經委〔2013〕90號)同時廢止。
本管理辦法由寶山區經委負責解釋。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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