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嘉定區標準化扶持資金實施辦法》2024-2029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7-23 訪問次數:476
為規范并加強嘉定區標準化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管理,發揮標準化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促進嘉定區標準化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上海市標準化條例》和《上海市標準化發展行動計劃》等相關內容,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對象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嘉定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并符合區域產業導向的單位或個人。 二、扶持內容及標準 (一)承擔標準制修訂項目 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經申報并獲得上海市標準化專項資金審核通過(以下簡稱“經審核通過”)的單位,給與30萬元資助;對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并經審核通過的單位,給與15萬元資助。對主導制定國外先進標準并經審核通過的單位,給與15萬元資助。 對參與制定國家標準且排名前五名的單位,分別給與15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資助。 對參與制定行業標準且排名前三名的單位,分別給與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對參與制定上海市地方標準且排名前三名的單位,分別給與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對制定并發布團體標準且被政府采信的社會團體,給與8萬元資助。 參與上述標準修訂工作的單位,資助額度為制定上述標準資助額度的50%。 同一單位在同一申報年度內,承擔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數量不超過5項。 (二)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項目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的單位,分別給與60萬元、40萬、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單位,分別給與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單位,分別給與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資助。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的單位,分別給與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助。 對承擔上海市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單位,分別給與15萬元一次性資助。 對承擔國家標準驗證點的單位,給與20萬元一次性資助。 對承擔上海市新型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單位,給與10萬元一次性資助。 (三)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 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且驗收通過的單位,給與20萬元資助。 對承擔上海市標準化示范試點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且驗收通過的單位,分別給與10萬元、5萬元資助。 (四)承擔標準化活動項目 對承擔標準化活動項目的單位,給與10萬元資助。 (五)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與20萬元、15萬元、10萬元資助。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15萬元、8萬元資助。 對獲得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與10萬元、8萬元、5萬元資助。 對獲得上海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 (六)“上海標準”項目 對獲得“上海標準”項目的單位,給予30萬元資助。 (七)其他項目 對獲得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的其他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按上海市資助金額給予1:1的匹配資助。 三、其他 扶持資金應當用于項目承擔單位的標準化工作開支,包括標準研究或制定,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宣貫或培訓,標準實施或評價,標準樣品購置或試驗,標準購買、印刷或檢索,專家咨詢,標準數據庫建設等。 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需報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等上級有關政策調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并作相應調整。 區市場監管局每年上半年通過區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29年7月11日止。《嘉定區標準化扶持資金實施辦法》(嘉市監規〔202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政策來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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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權威的產業政策輔導服務平臺,指導企業申請各類政府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包括上海市科委、經信委、發改委、商委、科創辦以及各區部門項目,專業申報,重點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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